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,進一步規范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、認定和管理工作,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對《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、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和《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作出修訂。
2019年,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印發《辦法》《標準》,《辦法》規定了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、原則、職責分工、基本程序、標準要求及后續監督管理等;《標準》明確了對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各個方面全面驗收的標準。
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:一是將《辦法》第十五條第4點“供給體系”中“具有不少于1個國家5A級旅游景區,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,或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;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”修訂為“具有不少于1個國家5A級旅游景區,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,或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;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;或具有2個以上省級旅游度假區;或具有1個國家4A級旅游景區和1個省級旅游度假區”。二是將《標準》“公共服務”中的“游客服務中心”項分值由25分修訂為20分,“智慧旅游”項分值由30分修訂為35分;將“扣分事項”中的“一票否決項”修訂為“不予審核項”。
業內人士表示,這一修訂從高水平推動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建設實際出發,針對性、實踐性更強,對進一步規范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、認定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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